“网盘”传播**信息牟利如何定罪量刑?两高发文明确
见习记者刘嫚 通过“网络云盘”传播**信息牟利如何追责?今天(22日)下午,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批复,明确利用网络云盘传播**信息牟利行为的定罪量刑,称在追究刑事责任时,应考虑传播**电子信息的数量、传播范围、违法所得、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。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明确“云盘”传播**信息牟利适用法律
近年来,利用网络云盘传播**信息牟利案件呈现“传播广”、“隐蔽性强”等特点。
据媒体报道,去年3月,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联合公安部、工信部等五部门开展打击利用云盘传播**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。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公布的6起利用销售云盘(网盘)账号和密码传播**色情信息牟利案件,涉案**视频数量达百万余部。
最高法院官网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称,近来,部分高级法院、省级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。
批复显示,对于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网络云盘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的行为,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适用刑法和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*终端、声*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4〕11号)、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*终端、声*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法释〔2010〕3号)的有关规定。
上述解释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*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,具有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**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,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**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。
专家:体现定罪量刑标准严格
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认为,通过“网络云盘”提供**信息和直接通过互联网观看**信息不同,网络云盘只是一种存储渠道,而不能直接观看。因此,针对“网络云盘”提供**信息是否属于“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**信息”存在一定争议。
他表示,批复明确了通过网络云盘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也属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相关行为,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,有利于消除争议、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。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,过去网络传播普遍通过U盘、光盘等介质。近几年,海量存储的网络云盘取代了“光盘时代”,但“网络云盘传播**信息牟利行为”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未予以明确,此次批复明确依照刑法和两高已出台的司法解释,体现定罪量刑标准严格。
追责考量传播数量、违法所得等因素
批复称,对于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网络云盘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的行为,在追究刑事责任时,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,不应单纯考虑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的数量,还应考虑传播范围、违法所得、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**电子信息、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。
“利用网络云盘制作、复制、贩卖、传播**电子信息,往往存在一定的封闭性,一般付费才可获得密码进行下载,下载的数量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。”赵占领认为,如果单纯只考虑数量,可能会导致对于犯罪嫌疑人量刑过低。因此,批复明确需考量传播范围、违法所得等多种因素。
公坛gl ゛ʚ.见南山 悠然๓ 2017-11-22 23:31:28